(2015)长民三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朝阳区天天迷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区天天迷你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27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区天天迷你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经营者:辛晶。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朝阳区天天迷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宫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