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毕某某、韩某某民家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毕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毕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3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1956年12月6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毕某某、韩某某民家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某某、韩东海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曲红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明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