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光能与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能,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黄光能。被执行人: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金湖路49号圣展独立公社大厦A座907室。法定代表人:覃展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星光路28号。法定代表人:覃展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光能申请执行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现已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峰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