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金伟与梁应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伟,梁应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070号原告:袁金伟,农民。被告:梁应要(曾用名梁应龙),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永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伟诉被告梁应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金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应要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金伟基于与被告梁应要已自行和解的事实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伟撤回对被告梁应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金伟负担。审判员 王 景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清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