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健植物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雷鸣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健植物油有限公司,雷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622号申请人金健植物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思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雷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健植物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雷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健植物油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雷鸣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小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