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二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小生与杨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生,杨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1992号原告黄小生,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身份证号:3621021966********。被告杨文,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身份证号:3621021977********。原告黄小生诉被告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钟野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文与原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12月27日,被告找到原告说要20000元周转几天,并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月6日前,口头约定到期未还按2%利率计息。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一金2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二、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4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以上证据经审核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2014年12月27日,被告杨文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黄小生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言明2015年1月6日前归还。到期后,因被告未偿还该借款,原告遂提起本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没有及时依约归还借款,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小生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