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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诉前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邓书超诉朱家保、梅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书超,朱家保,梅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诉前字第00140号原告:邓书超,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四桥真源南路。被告:朱家保,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大朱庄村。被告:梅乐,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胜利街。本院在调解原告邓书超诉被告朱家保、梅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书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缴。审判员  张效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