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儆,系公司负责人。地址:余庆县白泥镇同心路口被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敏模,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夏著荣,余庆县白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国 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