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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曲新飞与杜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新飞,杜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983号原告曲新飞,男,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杜伟,男,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御景世纪新城北区11-12号。负责人何余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芳,女,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曲新飞与被告杜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新飞委托代理人刘登元到庭,被告杜伟对其代理人身份有异议,委托代理人刘登元未能提供合法代理手续,原告曲新飞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曲新飞负担。审 判 长  孙 棣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