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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爱民诉被告王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爱民,王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383号原告曹爱民,男,1970年6月16日,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政伟,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曹爱民诉被告王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以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爱民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政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爱民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爱民撤回对被告王政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爱民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