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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02黄可祥与郑东彬、郑泽鹏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可祥,郑东彬,郑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黄可祥,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XX乡XX村,现住广东省普宁市XX镇。被执行人郑东彬,男,汉族,现住广东省普宁市XX镇XX村。被执行人郑泽鹏,男,汉族,现住广东省普宁市XX镇XX村。申请执行人黄可祥与被执行人郑东彬、郑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1.被执行人郑东彬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黄可祥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2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付)。2.在被执行人郑东彬不能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可祥借款本金20000元时,郑泽鹏对郑东彬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承担清偿责任。3.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人先垫付的诉讼费1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东彬、郑泽鹏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郑东彬、郑泽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银行发现被执行人郑东彬、郑泽鹏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黄可祥表示,被执行人郑东彬、郑泽鹏的银行账号余额少,不要求扣划。现申请执行人黄可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东彬、郑泽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东彬、郑泽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代理审判员  张炜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国龙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