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任士国与被告梁广军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821号原告任士国被告梁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士国与被告梁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士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