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园商初字第0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首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883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旺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正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红霞,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卿涛,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首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2号W-6-2地块阳光电源厂房科研楼。法定代表人李生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首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为458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贤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