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4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泽芝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泽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4920号罪犯陈泽芝,女,1957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文盲,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7日作出(2002)恩州中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泽芝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泽芝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3年6月4日作出(2003)鄂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泽芝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5年12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9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2010年9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6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3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泽芝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泽芝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泽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泽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 骞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杨元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桂霄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