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漳州优而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陈亚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优而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陈亚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漳州优而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840088-3。法定代表人杨军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惠琴,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员,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亚泉,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优而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优而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优而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漳州优而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州优而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晓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