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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800号原告:袁某。被告:刘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传娟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