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48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祝某某(系原告母亲),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又不能向本院提供公告送达的依据,且本院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能够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地址后,另行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瀚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