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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秋文松诉被告党波、党灿、党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秋某,党某甲,党某已,党某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21号原告秋某,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党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党某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党某丙,男,2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原告秋某诉被告党某甲、党某已、党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668元。但原告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次日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