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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执字第9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保军与李建敏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970-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敏,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保军,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孙保军申请执行李建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未自觉履行(2011)登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我院于2013年3月20日划拨李建敏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855元,2014年9月10日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孙保军退回所得的执行款。执行中,被执行人孙保军拒不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孙保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保军在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冠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