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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卜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卜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高猛。被告:卜芳芳,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卜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