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卜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卜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高猛。被告:卜芳芳,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卜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