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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安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345号移交部门: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吴安春,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普安县。被执行人吴安春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银行、房产、土地、工商等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文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凌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