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志有与李小龙、黄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08-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小龙,男,回族。被执行人黄传霞,女,回族。原告张志有与被告李小龙、黄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小龙、黄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张志有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2%月利率支付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共两笔借款:本金2万元借款,自2013年5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本金8万元借款,自2013年6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李小龙、黄传霞承担。判决书生效后因李小龙、黄传霞未按期履行判决书内容,权利人张志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志有与被执行人李小龙、黄传霞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席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