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段屹栋与吴怡倩、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641-2号申请执行人段屹栋。委托代理人叶钧、王可虎,均系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怡倩。被执行人林斌。申请执行人段屹栋与被执行人吴怡倩、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吴怡倩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段屹栋借款本金人民币81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为60480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随本结清;2、林斌对上述借款中的16万元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6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2920元(已���段屹栋预交),由段屹栋负担147元,吴怡倩负担10424元,吴怡倩、林斌共同负担2349元(段屹栋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吴怡倩、林斌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吴怡倩、林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段屹栋支付)。因被执行人吴怡倩、林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屹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怡倩、林斌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1、被执行人吴怡倩、林斌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吴怡倩名下登记有苏B×××××汽车1辆,但该车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理后已无余额可以分配;被执行人林斌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吴怡倩、林斌名下均无公积金存款余额;4、被执行人吴怡倩、林斌有银行存款账户,但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5、被执行人吴怡倩、林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规定,列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发出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黄海涛执行员 赵志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