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032号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泉,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