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吕带源与郑城、许志南、蔡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带源,郑城,许志南,蔡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61号原告:吕带源,女。委托代理人:乐玉慧,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郑城,男。第二被告:许志南,男。第三被告:蔡惠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带源诉被告郑城、许志南、蔡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带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带源撤回对被告郑城、许志南、蔡惠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吕带源负担。审 判 长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