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临猗呈达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二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尹奎,男,194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贵娟,女,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贾培利,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良,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临猗呈达汽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强,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临猗呈达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临猗呈达汽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猗呈达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跃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若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