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法行终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郑阁村第一村民组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郑阁村第一村民组,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豫法行终字第005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郑阁村第一村民组。负责人闫召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朱东亚,区长。委托代理人武伟,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郑阁村第一村民组因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6日作出的(2015)商行初字第1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郑阁村第一村民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为,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郑阁村第一村民组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郑阁村第一村民组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杨 巍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朝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