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宓世永与张洪财、张雪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宓世永,张洪财,张雪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宓世永。委托代理人于仓。被告张洪财。被告张雪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宓世永诉被告张洪财、张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宓世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解除对被告张雪山名下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雪山名下车牌号冀T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常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