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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宓世永与张洪财、张雪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宓世永,张洪财,张雪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宓世永。委托代理人于仓。被告张洪财。被告张雪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宓世永诉被告张洪财、张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宓世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解除对被告张雪山名下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雪山名下车牌号冀T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常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