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明与侍正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杨明。被执行人侍正丽。申请执行人杨明与被执行人侍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张龙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文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