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钟文金与张利平、陈东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金,张利平,陈东明,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683号原告钟文金,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利平,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东明,男,1965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强,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金与被告张利平、陈东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文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文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交纳1350元,由原告钟文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实现人民陪审员 尹 劲人民陪审员 黄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祝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