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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覃义才与覃金柳、覃金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义才,覃金柳,覃金玲,覃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覃义才,农民。被执行人覃金柳。被执行人覃金玲。被执行人覃金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覃金柳、覃金玲、覃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覃金柳在中国建设银行鹿寨创业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覃金柳在中国建设银行鹿寨创业路支行帐户62×××14的存款470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春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