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嵇先文与张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936号申请执行人嵇先文,村干部。被执行人张海峰,居民。申请执行人嵇先文与被执行人张海峰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606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嵇先文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峰下落无法查找,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6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