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惠兰与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泾滩村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李惠兰。委托代理人张久宏,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泾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崆峒区柳湖镇泾滩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宏,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薛俊杰。委托代理人任玉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兰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泾滩村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惠兰以被告诉讼主体不当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惠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