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4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杰与陈明宁、林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陈明宁,林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4975号原告陈杰,男,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明宁,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洪英,女,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杰与被告陈明宁、林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少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宁、林洪英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杰诉称:2015年3月16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被告借款后,长期外出创业。现原告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还款。现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2、被告按月利率2%偿付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明宁未作答辩。被告林洪英未作答辩。原告陈杰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原告的身份证及被告的户籍证明函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2、被告陈明宁、林洪英出具的借条及收款收据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持证人为陈明宁的结婚证,以证明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综合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分析,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3月16日,被告陈明宁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杰借款100000元。同日,被告陈明宁出具一份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借条交原告陈杰收执,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以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陈杰向本院提供了被告陈明宁出具的借条,主张被告陈明宁向其借款后未偿还借款,并据此要求判令被告陈明宁偿还借款100000元;而被告陈明宁既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可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确认上述债务存在的事实,即被告陈明宁应当偿还原告陈杰借款10万元;原告要求借款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从2015年3月1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陈明宁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被告林洪英既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对原告起诉内容的默认,即被告林洪英应与被告陈明宁共同承担上述借款的清偿责任。被告陈明宁、林洪英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明宁、林洪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杰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1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若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陈明宁、林洪英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少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显东附注: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