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铁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与薛春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薛春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铁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反诉被告)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曾智,区长。委托代理人姚定英,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薛春雄。委托代理人欧公超,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反诉原告)薛春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薛春雄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反诉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薛春雄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4元,由反诉原告薛春雄负担。审判长 赵 菲审判员 翟天兵审判员 刘智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