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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一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程建忠与被告刘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一初字第00296号原告程建忠,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新安村。被告刘媛,女,1988年8月3日生,汉族,住行唐县上碑镇南琅坝村中良街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忠与被告刘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忠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忠撤回对被告刘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