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浙江富乐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明,浙江富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977号原告:李建明。被告:浙江富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可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民诉被告浙江富乐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公告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建民负担。审判员 黄国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江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