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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姜楠与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楠,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姜楠,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任廷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楠与被告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楠与于2015年10月28日以与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由原告姜楠负担479元,退还原告姜楠479元。审 判 长  王英杰人民陪审员  贾 坚人民陪审员  刘建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维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