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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特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贾晓红申请宣告廖仙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晓红,廖仙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牛民特字第54号申请人贾晓红,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廖仙珍,女,194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贾晓和,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被申请人廖仙珍的儿子。申请人贾晓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廖仙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莉娟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贾晓红、被申请人廖仙珍的委托代理人贾晓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贾晓红诉称,被申请人廖仙珍2009年出现明显近事遗忘等老年痴呆症状,就医于华西医院精神内科,由专家教授确症为“阿尔兹海默症”。由于AD特点为不可治愈,只能延缓病情发展,因此被申请人需要全天候陪护的状况,2013年8月被申请人入住成都市第一精神卫生防治院治疗至今。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廖仙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贾晓红为廖仙珍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廖仙珍于2008年左右开始出现记忆力下降,无故吵闹,此后病情加重,曾到华西医院门诊就医,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2015年10月20日,成都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成蓉司鉴(2015)精鉴字第1989号《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廖仙珍患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贾晓红遂向本院提出宣告廖仙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被申请人廖仙珍的儿子贾晓和对宣告廖仙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晓红、贾晓和均对由贾晓红担任廖仙珍的监护人无异议。另查明,贾晓红、贾晓和系亲兄弟姐妹,其父贾水源于2007年3月13日去世。贾水源与廖仙珍生前共生育贾小平、贾晓和、贾晓红、贾晓燕四个子女。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一致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廖仙珍患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仙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申请人贾晓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廖仙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廖仙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贾晓红为廖仙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