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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俞天宝与上海中博专修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天宝,上海中博专修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352号原告俞天宝,男,1994年9月6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上海中博专修学院,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烨宇,校长。在本院审理原告俞天宝诉被告上海中博专修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天宝撤回对被告上海中博专修学院的起诉。审判员  焦其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