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洲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如松、李云良与李云良、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松,李云良,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张如松。委托代理人:沈建杰。被告:李云良,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义马村楼屋里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003264835。被告: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松诉被告李云良、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