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洲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如松、李云良与李云良、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松,李云良,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张如松。委托代理人:沈建杰。被告:李云良,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义马村楼屋里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003264835。被告: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松诉被告李云良、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