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与新郑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513号原告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红。委托代理人高瑞成,系公司职工。被告新郑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根保。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