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宋军与崔亮、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崔亮,王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712号原告:宋军,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超群,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奎,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亮,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秀梅,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军与被告崔亮、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崔亮、王秀梅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登记在宋军名下位于安徽省蒙城县丽都花园7号楼204室,宋文学、李素贞名下位于安徽省蒙城县绿洲雅苑7﹟楼101室(房地权证蒙字第××号),李素贞名下位于安徽省蒙城县牛群商贸城9号楼117﹟217号,李素贞名下位于安徽省蒙城县牛群商贸城9号楼317﹟318号的房屋四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军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崔亮、王秀梅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查封登记在宋军名下位于安徽省蒙城县丽都花园7号楼204室,宋文学、李素贞名下位于安徽省蒙城县绿洲雅苑7﹟楼101室(房地权证蒙字第××号),李素贞名下位于安徽省蒙城县牛群商贸城9号楼117﹟217号,李素贞名下位于安徽省蒙城县牛群商贸城9号楼317﹟318号的房屋四套,限制其产权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新月人民陪审员  韩 琳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超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