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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湖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民初字第97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与被告邱某离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要求与被告邱某离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渝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曹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