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湖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民初字第97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与被告邱某离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要求与被告邱某离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渝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曹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