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楚君、陈学强等与陈学强、胡伟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楚君,陈学强,胡伟峰,陈波,钱斌,尹兰均,襄阳市凤凰山水温泉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34号原告王楚君。被告陈学强。被告胡伟峰。被告陈波。被告钱斌。被告尹兰均。被告襄阳市凤凰山水温泉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兰均,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襄阳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学强,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楚君诉被告陈学强、被告胡伟峰、被告陈波、被告钱斌、被告尹兰均、被告襄阳市凤凰山水温泉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襄阳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楚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债务人同等价值的资产,案外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楚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襄阳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位于襄城区某某种蓄场襄阳国用(2012)笫xxxxxxxxx号土地面积184292.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其中冻结被告陈学强、被告胡伟峰、被告陈波、被告钱斌、被告尹兰均、被告襄阳市凤凰山水温泉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襄阳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被告陈学强、被告胡伟峰、被告陈波、被告钱斌、被告尹兰均、被告襄阳市凤凰山水温泉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襄阳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动产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被告陈学强、被告胡伟峰、被告陈波、被告钱斌、被告尹兰均、被告襄阳市凤凰山水温泉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襄阳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二、查封案外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富康路1幢的房屋(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