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关于王艳书诉陈大勇、黄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书,陈大勇,黄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商初字第202号原告王艳书,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委托代理人王艳娟(系原告王艳书妹妹),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被告陈大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达斡尔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黄影(系被告陈大勇妻子),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王艳书与被告陈大勇、黄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洪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孙海燕、人民陪审员谢素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王艳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娟、被告黄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大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书起诉称,2012年7月28日,被告陈大勇向原告王艳书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12个月结算。被告支付了一年的利息,本金及2013年7月28日至今的利息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不能偿还。故起诉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至判决时的利息。原告王艳书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抬款据一份。被告陈大勇即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被告黄影答辩称,此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大勇从未向我提起过此笔借款,我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该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只是听陈大勇的朋友说被告陈大勇在外借款均用于购买黑彩,法院不应保护这种非法债务。此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不同意偿还。被告黄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抬款据一份。证实2012年7月28日,陈大勇家有挖掘机,说资金周转不开,要借点钱。陈大勇到王艳书家拿的是现金30,000.00元。被告黄影质证意见为,我不清楚借款和交付的过程,也不知道借据上的签名是否真实。在陈大勇走了之后,有很多人都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陈大勇借钱的事情。家里两台车被富裕放高利贷的给拿走了,房子在买车时给银行抵押了。2014年1月份陈大勇说去富裕要账,走的当天晚上还能联系上陈大勇,但是第二天至今就联系不上了。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被告陈大勇与被告黄影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28日,被告陈大勇向原告王艳书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12个月进行结算。被告给付了1年的利息7,200.00元,从2013年7月28日至今未能给付利息及偿还本金。上述事实,有抬款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大勇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大勇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不能证实此款陈大勇未用于家庭生活和买黑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二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大勇、被告黄影共同偿还原告王艳书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6,200.00元(利息截止到2015年10月28日),此后的利息顺延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止。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陈大勇、被告黄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建华支行,账号08012012000026243,收款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洪艳人民陪审员 孙海燕人民陪审员 谢素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