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淅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书林诉罗来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杨书林,男,生于1952年。被告:罗来保,男,生于1982年。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林诉被告罗来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诉讼已无必要,原告杨书林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林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杨书林负担。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