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汪国松与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594号原告汪国松,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周玉,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汪国松与被告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汪国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文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