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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汪国松与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594号原告汪国松,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周玉,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汪国松与被告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汪国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文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