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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叶景荣与海林市亿龙水上风情园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景荣,海林市亿龙水上风情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叶景荣,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被执行人海林市亿龙水上风情园,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山咀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景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亿龙水上风情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长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林市亿龙水上风情园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长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一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