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芜湖市得力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650-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得力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区红光路。法定代表人:陈晓娟,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新芜经济开发区东区东湾路安奇驾校旁.法定代表人:娄启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市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收入人民币1268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芮道昌 更多数据: